作者:席锋宇 来源于:中国旅游风景名胜网
本报记者席锋宇
本报实习生白秀蕾
很多人对于立法促进阅读持怀疑态度,认为这有“法律万能论”倾向。也有人认为这样的立法只能以呼吁为主,法律责任不好规定,这部法律很可能会成为“聋子的耳朵——摆设”。
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家表示,法律的确不是万能的,不能妄图依赖一部法律去解决全民阅读问题,还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明确政府应当担负起责任
针对全民阅读立法中的具体内容如何规定的问题,接受采访的专家不约而同地提到了政府责任。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号朋指出,应明确政府在推广全民阅读中的责任,具体包括领导机构、经费保障、具体的推广措施等。他说,推广全民阅读,政府不仅责无旁贷,而且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落实。政府应以其号召力、影响力、协调力和权威性,通过制定与实施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法律的要求,组织、领导、推动全民阅读,促进全民阅读水平和阅读能力提高。
国家图书馆常务副馆长、博士生导师詹福瑞说,立法对于阅读的促进作用主要是以提倡为主,但其中还应该对阅读相关机构、部门有一些具体的、原则性的规定。如规定:政府制定促进全民阅读的政策,建立必要的财政和其他保障措施;公益性教育、文化机构在全民阅读中承担的责任,建立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相关企业在全民阅读中承担的责任以及政府对这些企业的扶持政策等。
苏号朋认为,虽然全民阅读立法主要以倡导国民提高阅读能力、培养阅读习惯为重要内容,但并不是说立法只能以呼吁为主。“这一立法中应当规定惩罚性内容。不过,惩罚对象并不是作为读者的普通民众,而是负有推广全民阅读的各级政府及其他相关机构(主要是公共图书馆)。应明确对于推广全民阅读不力的政府机构、学校或公共图书馆,追究其法律责任。”苏号朋说。
设立全国性统筹协调机构
苏号朋指出,全民阅读推广是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统筹协调是关键问题。比如,美国的协商机构是全民阅读办公室,德国是国民阅读促进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全民读书活动的指导,1997年我国成立了由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文化部等部门组成的全国知识工程领导小组。2003年该领导小组将全民阅读活动交给中国图书馆学会承办。不过,该学会对其他部门,尤其是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社团没有管理权,导致在阅读推广中存在各自为政、资源不能共享等问题。因此,应该设立全国性的、具有高度权威的统筹协调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亦参照设立,是推广全民阅读的重要工作。
詹福瑞认为,虽然全民阅读需要立法保障,但是法律还不能完全解决这些问题,法律只是从制度层面提出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不能依靠法律来解决精神层面的问题。促进法或者促进条例,说明法本身有提倡的作用。读书是人的需要,如果要彻底解决问题,还是要从个体本身进行培养。
“我们应该从根本上思考为什么我国没有形成阅读风气,因为整个社会风气在向着极为功利的方向发展,很多人读书还要考虑投入和产出问题。如果要让每个人认识到读书的需求,应该从根本上解决对人生的认识问题。要让人认识到不仅要有物质,还要精神健全,这样才能成为完善的人,才能生活得更幸福。说到底,还是人生观的问题。”詹福瑞说。
设分级阅读保护未成年人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哪些不适合儿童阅读要分清楚。詹福瑞指出,现在儿童与成年人一样,各种书都能看,这一情况会给儿童成长带来很大问题。因此,他建议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设立分级阅读制度。
此外,詹福瑞还建议加大对文化设施的投入,而且这种投入应该有法可依。例如教育法就对教育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詹福瑞注意到近年来各地都在进行图书馆、博物馆改造,但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东西部信息鸿沟的问题。西部很多县级图书馆新书很少,阅读条件不具备。发达地区的图书馆有相当一部分外表建设很好,但书不是很多。“另外,图书馆的从业人员应该有高素质,成为读者的伙伴。但目前存在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基层图书馆从业人员的素质很难得到保障,这些都需要从制度方面进行改善。”詹福瑞最后说。
(原标题:推广全民阅读不力应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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